由于种种原因,经东莞市环保志愿服务总队理事会投票通过决定撤消下属东莞市环保志愿服务总队大岭山分队,并对撤消分队后的后续处置作如下安排:
1、环保总队收回分队成立时授予的队旗,分队待处理完成所有后续工作后,向总队交回队旗。 不再以环保总队分队开展活动。
2、分队资格撤销后,善后工作安排如下:
① 分队资格撤销后,原分队会员直接由环保总队管理,原分队所有会员除在管理上由原来的分队管理层领导变为直接由环保总队领导管理外,其他一切会员资格、权利等均不发生任何变化;原分队管理层职务因分队的撤销而自动退职,作为总队的一名普通会员,接受环保总队的管理;
② 分队资格撤销前正在开展,撤销后尚未完成的工作,分队会员有义务继续协助环保总队相关部门负责人完成;若原工作因分队资格撤销而无法继续实施,则此项工作的原团队负责人有义务向环保总队相关部门负责做出详细说明并协助解决;
③ 被撤销分队资格的分队志愿者,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再次申请成立分队。
东莞市环保志愿服务总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